习近平近70小时印尼行的三个“特别”******
(近观中国)习近平近70小时印尼行的三个“特别”
中新社印度尼西亚巴厘岛11月17日电 题:习近平近70小时印尼行的三个“特别”
中新社记者 郭金超 梁晓辉
第十次开启“G20时间”、密集会见多国领导人、中印尼两国元首年内再次线下互动……时隔9年再访巴厘岛,习近平这次印尼之行,是中国最高领导人在二十大之后首次出访的首站。
从抵达到离开,习近平近70小时的印尼巴厘岛之行有三个“特别”,诠释着向未来的中国与世界。
当地时间11月14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乘坐专机抵达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努拉莱伊国际机场,应邀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这是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在机场受到印尼对华合作牵头人、海洋与投资统筹部部长卢胡特,巴厘省省长科斯特等高级官员热情迎接。 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第十次参会,特别背景下的“G20时间”
这次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印尼巴厘岛峰会被认为是“全球经济在衰退威胁下的一次紧急救援”。
二十国集团不仅属于二十个成员,也属于全世界,G20的使命与全球百姓的日子紧紧相连。在峰会开幕的当天,联合国恰巧宣布“80亿人口日”到来。“80亿人口时代如何过上好日子?”成为人类对未来的惕厉和警醒。
这是习近平连续第十年出席或主持G20峰会。习近平在峰会的第一阶段会议讲话中,“发展”一词出现40次,是最醒目的关键词。他强调,“我们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发展问题。”
习近平在峰会上也再次提到全球发展倡议,呼吁推动更加包容、更加普惠、更有韧性的全球发展。
外界称,这也正找到了实现峰会主题“共同复苏、强劲复苏”最关键的驱动力。
中方倡议受到各方的积极回应。16日发表的G20巴厘岛峰会宣言亦指出,各国将采取协调行动,推进强劲、包容、韧性的全球复苏以及创造就业和增长的可持续发展议程。
客场中的“主场外交”,特别忙碌的代表团驻地
习近平此行是本次巴厘岛峰会的焦点。有外媒称,各国领导人争相与这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领导人面对面交谈。
近乎接踵而至的国际政要,让中国代表团驻地变得特别忙碌。有评论称,中方俨然于客场中寻找到“主场位”。
14日,中美元首会晤在G20峰会前夕率先举行。这是拜登执政后两位领导人首次面对面会晤,持续3个多小时,议题“覆盖了两国关系最重要的方面和当前最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全球瞩目这次大国间的“握手”,认为会晤释放出中美管控分歧的强烈信号。
当地时间11月14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 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峰会开幕后,双边会见尤为频密。15日峰会第一天,习近平密集会见了8位前来出席峰会的外国领导人。
中共二十大后,中国将带给世界什么?机遇,成为习近平频繁提及的关键词。
与法国总统马克龙会见时,他说,“将为包括法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提供新机遇”;在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的会见中,他表示“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带来新机遇”。面对西班牙首相桑切斯,他说,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高质量发展,将为包括西班牙在内的世界各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中国新发展,世界新机遇”,中国如是告诉世界。
密集双边会见中,有的是首次会见,比如韩国总统尹锡悦、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有的则是年内第二次会见,例如阿根廷总统费尔南德斯。结“新朋”会“老友”,中国代表团驻地的高热度,折射世界对中国的态度。
驶入快车道,特别可感的中印尼互动
“开始!”
随着习近平和印尼总统佐科下达指令,崭新的综合检测车缓缓驶出车站并逐渐加速前行。
这一雅万高铁试验运行的场景,是中印尼元首会谈前的一项特殊安排。作为印尼第一条高速铁路,雅万高铁既是中印尼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中国高铁首次全系统、全要素、全产业链在海外落地。
有评论称,与雅万高铁一样,中印尼命运共同体也正乘上“高速列车”,驶向命运与共的未来。
资料图为印尼雅万高铁建设现场。 中新社发 王增堃 摄今年是中印尼关系高速发展的“大年”。7月,佐科访华,成为北京冬奥会后首位访华的外国元首。那次访问中,两国元首共同确立了共建中印尼命运共同体的大方向。
此次会谈,习近平与佐科进一步就共建中印尼命运共同体达成重要共识,一致同意以明年中印尼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为契机,打造高水平合作新格局。
“中国愿同印尼相携相助、结伴同行。”会谈中,习近平的这句话,进一步传递了两国构建命运共同体“共进退、同发展”的温度。
印尼民众则会对此更可感。雅万高铁建成后,从雅加达到万隆,3个多小时变40分钟,不仅让民众出行提速,也助当地发展提速。中印尼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互利共赢提供了样板。
17日,习近平的专机从巴厘岛起飞,目的地是泰国曼谷。在那里,他将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泰国进行访问。中国与世界的密集互动,仍将持续。(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